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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时间: 2024-07-09 18: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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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46月22日

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

(三)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担任被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撤销登记或者取缔时间未逾5

(四)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违反任职回避的情形:

(一)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秘书长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秘书长

(三)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由同一人兼任或者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四)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存在夫妻、父子等近亲属关系需任职回避

(五)监事长(监事)不得由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兼任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由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研究提出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情况报审核机构审核报送材料包括:

(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请示

(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三)个人承诺书

(四)在职或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备案或批准文件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报批程序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执行经批准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连任不超过2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制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聘任制的秘书长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设秘书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或者决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秘书长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专职管理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行业协会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适时组织面向新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培训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作者:

责编:刘仁军-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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